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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学院新闻媒体管理规定
2018-04-11 16: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我校改革发展所取得的成就,维护我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在学校形象宣传、信息传播和舆论导向的作用,进一步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昭通学院新闻媒体工作是指以昭通学院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新闻媒体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舆论,凝聚人心,唱响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根本出发点,以强化学校的对外宣传为重点,遵循新闻规律,建立健全新闻媒体管理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使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三章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归口管理和指导校内各部门组织实施的新闻宣传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新闻发布。

第五条新闻宣传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外国领导和嘉宾来校考察、访问、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与育人工作方面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观点、文章的新闻报道;

(五)学校领导开展调研、指导工作或出席重要活动、会议的报道;

(六)学校广大师生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报道;

(七)其它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六条学校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进行。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形式。

第七条各部门在开展活动中,需要党委宣传部协助摄影、摄像进行宣传的,需向宣传部提出申请,并登记备案,方可进行。

第四章具体要求

第八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信息报送和报道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统筹管理本部门新闻宣传的各项工作,指定专门的宣传信息员,负责本部门新闻信息报送和报道工作。

第九条学校的宣传报道工作,严格执行新闻信息来源所在部门负责制的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本部门宣传报道的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导向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宣传橱窗由宣传部统筹安排,分配到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由各部门自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宣传橱窗的宣传内容必须积极健康向上,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内容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校园网主页栏目由相关部门负责,定期更新内容和维护。

第十三条 部门网页由各部门负责更新内容和维护。

第十四条 部门网页上所刊载的内容必须积极健康向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刊登。

第十五条 学校校园广播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宏观管理,由学校团委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校园广播所播发、宣传内容必须积极健康向上,由团委负责人签字同意播发。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工作、活动宣传、对外交流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或期刊。社团刊物由校团委统一管理,并上报宣传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社团刊物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每期内容由团委负责审查,并由团委负责人签字同意刊发。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校外电视台、广播、报纸、刊物等媒体所作的部门相关工作宣传,其宣传内容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刊登,并上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学术性论文除外)。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校外电视台、广播、报纸、刊物等媒体所作的部门工作宣传,如宣传内容涉及学校相关问题的,资料必须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提供,并同意刊登。

第二十一条校内媒体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新闻报道或信息,必须规范、准确、真实,符合各项保密规定和制度,不得发布或传播违反法律法规、不利于国家安全、有损学校形象、影响社会和校园安全稳定及其他各种有害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新闻采访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新闻单位对我校的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与协助。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和个人邀请校外媒体来校采访,应事先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批准。申请者要明确告知采访意图,邀请的媒体及人员等内容,由党委宣传部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做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校外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来校采访,应持记者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党委宣传部申请采访许可,党委宣传部负责审验新闻记者身份,了解采访目的和内容,做好新闻采访登记备案手续,并联系相关部门落实采访事宜。

第二十五条 在获得校内采访许可后,媒体记者方可在校内进行采访活动。对于未经党委宣传部许可或没有党委宣传部陪同的媒体记者在校内采访时,校内各部门和个人可拒绝采访,学校保卫部门应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如接受涉及学校形象的校外新闻媒体采访,需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并征得同意后进行。如师生员工个人向媒体报料、投稿或接受采访,造成新闻失真、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要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七条 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经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宣传部与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联系报道,并负责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学术活动及个人事宜外,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校内个人不得就涉及学校的相关问题接受校外记者的采访,不得以学校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受采访。

第二十九条 被采访部门、个人不得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将内部刊物或标有国家秘级的文件、资料等内容编入公开发表的新闻稿件中。涉密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不得进行宣传。

第三十条 接受采访的有关人员应明确要求采访记者在发稿前将稿件返回给本人审阅,信息无误后方可发表。

第三十一条 对不涉及学校内容的个人性质的摄影或摄像采访,要在校外或者不带有显著学校特征的地方进行。

第三十二条 校外新闻记者采访学校领导,必须提前向党委宣传部提交采访申请和采访提纲,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

第三十三条校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如确有采访必要,必须事先将预备采访的媒体、内容、时间、方式等有关情况报送学校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按审批规定安排采访。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和个人向校外新闻媒体投送各类反映我校有关情况的新闻作品,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后才能发表。宣传作品一经公开发表,作者应及时将发表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交党委宣传部登记存档。

第三十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方面邀请校外人员作讲座必须按《昭通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鼓励适合网络传播、体现大学生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生产制作。各部门生产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按照制作部门负责制原则进行管理,要求制作前报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播出前报宣传部审批,一律实行先审后播原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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